
两名男子因破坏十三陵水库库区围栏并进入库区野钓平台正规配资,被依法查处。据十三陵水库管理处介绍,8月11日14时许,巡查人员在库区北岸白沙滩附近发现一处围栏遭到破坏,并存在人员进入痕迹,随即上报情况并调取监控录像进行排查。
随后,十三陵水库管理处联动昌平区十三陵镇人民政府、昌平分局治安支队环食药旅中队开展调查。现场视频显示:当日13时58分左右,两名男子行至该处围栏外侧,左右环顾无人后,通过强掰、硬踹等方式对围栏进行破拆,导致围栏严重破损。二人钻入围栏缺口,携带渔具径直前往库区岸坡进行野钓。
锁定线索后,十三陵水库管理处第一时间与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十三陵派出所取得联系,核实违法事实及人员特征信息。当日14时46分,管理处工作人员会同民警前往库区北岸白沙滩,在确认二人身份后,当场制止其野钓行为。民警依法对两名当事人进行身份核查和现场询问,二人对破坏围栏行为供认不讳。随后,民警带两名当事人对破坏现场进行指证,核实违法事实后依法处理。
十三陵水库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故意破坏水利工程附属设施属违法行为。为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安全及库区秩序,管理处将持续强化技防、人防、物防三位一体监管体系,加密巡查频次,加大对重点区域巡查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水利工程设施是防洪减灾、守护城市安全的重要基础性设施平台正规配资,一旦损毁可能造成对公共安全的直接威胁。请大家文明亲水,不翻越堤闸、不损坏设施,共同守护城市安全。当前仍值汛期,天气变幻莫测,短时强降雨频繁,水下情况复杂,承担防洪排涝功能的闸门附近,塘坝、浅滩、坑塘、水库等区域均为危险地带,请远离相关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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